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健成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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