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142號債權人台北九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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