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6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聖有限公司、乙○○、 宋詹春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旭聖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一併陳報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並依法補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乙○○、宋詹春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