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育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9年度執聲字第3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育慧於本院一○六年度易字第四五四一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育慧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給付方式給付告訴人 林愛招 、 張榮斌 、 楊亞倫 之父 楊凱傑 、鄭 富元 、 王斌翰 之母 陳素梅 、 鄭志海 ,嗣上開判決於民國107年5月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並未依判決內容履行支付,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上開判決處有期徒刑
5月,緩刑3年,且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緩刑負擔,於107年5月7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7年5月7日至110年5月
6日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上開判決確定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107年7月4日、107年7月5日函告受刑人應於
107年11月30日、108年4月30日、108年6月30日、108年9月30日、109年11月15日前將支付之證明單據影本檢送該署,受刑人對於上開緩刑負擔應已知悉,然受刑人迄今仍分文未付,業據受刑人於本院、該署執行科供述甚明,復有該署執行公文、執行傳票、相關送達證書及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是上開各情均堪認定。受刑人既未於上開判決所諭知緩刑負擔之期限內履行該等負擔,且未能就其未履行緩刑負擔乙節提出合理之解釋,顯見法院原給予其緩刑寬典及命其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等負擔之立意,受刑人並無任何實現之意願,足認其違反情節重大,且受刑人未履行上開負擔,難認有悛悔反省之情,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因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附表(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541號判決附表):
┌──┬───┬────────────────┬──────────┐│編號│告訴人│給付方式(單位:新臺幣)│備註│├──┼───┼────────────────┼──────────┤│1│林愛招│相對人(即魏育慧)願給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即林愛招)6萬元。給付方法:自民│第1187號調解筆錄││││國107年6月11日起,於每月11日前│││││各給付2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2│張榮斌│相對人(即魏育慧)願給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即張榮斌)1萬6千元。給付方法:│第879號調解筆錄││││自民國107年5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2千5百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3│楊亞倫│相對人(即魏育慧)願給付聲請人兼│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代理人(即楊亞倫之父楊凱傑)2萬│第882號調解筆錄││││9千元。給付方法:自民國107年5│││││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2千│││││5百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4│ 鄭富元 │相對人(即魏育慧)願給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即鄭富元)2萬5千元。給付方法:│第1187號調解筆錄(調││││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起,於每月11│解筆錄調解金額為5萬││││日前各給付2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2千元,嗣經被告與鄭││││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富元同意更正為2萬5││││。│千元)│├──┼───┼────────────────┼──────────┤│5│王斌翰│相對人(即魏育慧)願給付聲請人兼│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代理人(即王斌翰之母陳素梅)2萬│第880號調解筆錄││││9千元。給付方法:自民國107年5│││││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2千│││││5百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6│鄭志海│相對人(即魏育慧)願給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中司調字││││即鄭志海)4萬2千元。給付方法:│第881號調解筆錄││││自民國107年5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2千5百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