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字第3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以下空白││││││├─────┼──────────┼──────────┼──────────┤│犯罪日期│97年2月10日│97年4月4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85號│第1417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398號│97年度訴字第980號│││審││││││├───┼──────────┼──────────┼──────────┤││判決│97年4月30日│97年10月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98號│97年度訴字第980號│││││││││├───┼──────────┼──────────┼──────────┤││判決確│97年5月26日│97年10月31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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