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連揚工程行即 王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112年度除字第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聰榮彰化銀行斗六分行111年9月16日146,750元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