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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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17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鎮豪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鎮豪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郭鎮豪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 李安琦 之證述及卷附鑑定書、監視錄影畫面、通聯紀錄等證,足認其涉犯殺人犯行嫌疑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被告於犯後旋即搭機潛逃出境,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本案尚有共犯 陳宇平 在逃,被告歷次之供述又有反覆不一之情形,被告既否認犯行,即難保不會與共犯及證人勾串,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具有上開羈押之原因,衡諸比例原則,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105年5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考量被告於105年6月23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坦承被訴全部犯罪事實,且無證據聲請調查,是依目前審理程序之進行程度,認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已不存在,爰准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