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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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呂其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放火未遂、竊盜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無固定住居所,復經本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3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