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聲請人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被告 張偉達
施宗孝上 1人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47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A0000000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乙○○所涉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4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
甲為本案之被害人,屬同條項得為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條所定之罪,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4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800號、第26710號、第33604號案提起公訴,認涉犯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以脅迫、恐嚇及不當債務約束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工作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等罪嫌,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009號案判決被告部分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現於本院審理中。被告所涉係屬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條之罪,而聲請人甲為本案之被害人,其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參諸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4款規定,自屬於法有據。本院於110年9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均當庭表示對於聲請人甲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同意」等語。本院並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甲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尚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甲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