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周明學 訴訟代理人 林祐增 律師被告 張彩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2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梁家贏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