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邱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四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翊銘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07年11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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