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 李裕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菀棋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5,520元,應徵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