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8號債權人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永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經主管機關認許之報備函覆。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之請求金額為空白,狀首標的金額亦與證物不符)。
㈢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敘明管理費計算標準、計算期間,若僅出具證物而未說明,亦屬聲請狀未附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