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4號原告 林芸君 被告玄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鍾親穎 被告 陳晋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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