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永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永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永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31日│102年6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案號│年度速偵字第118號│年度撤緩偵字第15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沙交簡字第98號│103年度沙交簡字第4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9日│103年5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沙交簡字第98號│103年度沙交簡字第492號││決├────┼─────────────┼─────────────┤││判決確定│103年2月24日│103年5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604號(已執畢)│年度執字第8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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