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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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 何玉英 代理人 黃煦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年4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淑秋┌─────────────────────────────────────────────────────┐│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佳筑建設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101年4月11日│150,000元│AW0000000││││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