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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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02號聲請人 詹信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裁定(96年度台抗字第5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96年9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7日,算至96年10月18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7年11月21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