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 黃鏡容 被告 黃厚薰
陳菊子 兼上一人監護人 黃千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如附表所示之4筆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原告就系爭房地因分割可得受之利益,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4「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欄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950元【計算式:884,500元+378,675元+10,975元+21,800元=1,29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明學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原告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1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12229,000元/㎡1/4884,500元2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8118,700元/㎡1/4378,675元3臺東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四維路三段246號)43,900元1/410,975元4臺東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正氣北路255巷28號)87,200元1/421,800元合計1,295,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