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97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李家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貳萬叁仟陸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柒萬肆仟玖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