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994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周琪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3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騏 、 羅森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羅騏之母 張筱芬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聲請狀漏載法定代理人,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