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翁健智
被 告 林志謙
被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曜丞
鄭香偉
被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俊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林志謙
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42號),牽涉
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
二、茲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業已終結確定,業經本院
調閱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4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326號及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98號刑事案卷予以查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本於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