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三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玖佰零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十七萬五千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六十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刊登廣告費五百元,總計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