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務人 許啟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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