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882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新台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新台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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