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w○○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 律師被告X○○
F○○A○○u○○W○○p○○地○○○○○○丙○○酉○○戌○○宇○○午○○宙○○s○○上一人訴訟代理人i○○被告t○○
v○b○d○○e○○甲L○甲S○甲T○甲U○ 翁鎮 甲R○甲N○E○○D○○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辰○○被告a○○
亥○○未○○申○○天○○甲X○○玄○○N○○ 翁川啓 f○○乙○○○Y○○甲P○甲O○Z○○T○○V○○U○○S○○C○○n○○O○○m○○c○○g○○r○○甲戌○兼 張金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即 張百承 當訴訟人)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K○代理人甲e○被告j○○
甲壬○甲申○甲酉○x○○甲A○甲D○甲E○上六人之訴訟代理人甲酉○被告甲甲
甲辛○甲癸○甲J○甲I○甲黃○甲午○甲未○甲f○○丑○○○甲巳○甲亥○甲子○○○○○甲○○ 張多啓 甲F○甲乙○甲辰○○甲庚○甲己○甲Z○甲V○ 楊昇彥 即甲W○甲Y○甲H○
J○戊○○即 洪寶 祝承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寅○
丁○○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甲C○被告甲卯○
甲宇○z○○甲M○甲玄○甲宙○甲丑○甲戊○甲天○甲地○y○○甲B○甲丁○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辛○○被告甲G○
甲丙○I○○○○○○癸○寅○卯○○庚○○壬○○巳○○
甲a甲b○甲c○甲d○M○○即k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H○○被告B○○即k訴訟代理人G○○被告L○○即k
q○○即kP○○即k黃○○K○○o○○l○○h○○子○○○甲Q○○Q○○R○○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出處中關於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表:
┌────────┬─────────┬────────┐│出處│更正前│更正後│├────────┼─────────┼────────┤│本文第2頁當事人│翁「鶱」│翁「騫」││欄第8行、附表編││││號11第1行、附圖││││甲位置28倒數第4││││行、位置36第1行││││、位置37倒數第4││││行、位置44第2行││││、位置47第1行。│││├────────┼─────────┼────────┤│本文第2頁當事人│「9之2號3樓」│「9之2號」││欄倒數第9行。│││├────────┼─────────┼────────┤│本文第2頁當事人│翁鎮「為」│翁鎮「」││欄倒數第10行、附││││表編號12及附圖甲││││位置20。│││├────────┼─────────┼────────┤│本文第4頁當事人│「3071」號│「307」號││欄第2行。│││├────────┼─────────┼────────┤│本文第5頁當事人│「翁瑞」│「j○○」││欄第5行。│││├────────┼─────────┼────────┤│本文第10頁主文欄│翁林「娟」│翁林「絹」││第1行、附圖甲位││││置4第2行。│││├────────┼─────────┼────────┤│本文第10頁主文欄│翁「著」│翁「着」││倒數第7行、附表││││編號11第1行、附││││圖甲位置36第1行││││。│││├────────┼─────────┼────────┤│本文第11頁主文欄│應有部份五「八一」│應有部份五「一八││第2行。│四│」四│├────────┼─────────┼────────┤│附表編號8。│「施」凡哲│「翁」凡哲│├────────┼─────────┼────────┤│附表編號69至73應│「2095地號土地應有│「209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誤載於2095│部分」│有部分」││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欄位,應更正記載││││於209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欄位。│││├────────┼─────────┼────────┤│附表甲位置28第2│「楊」 玉梅 │「陳」玉梅││行、位置37第2行││││。│││├────────┼─────────┼────────┤│附表甲位置28倒│「翁」 金寸 │「陳」金寸││數第2行、位置37││││倒數第2行。│││├────────┼─────────┼────────┤│附表甲位置28倒│「陳」 金國 │「翁」金國││數第2行、位置37││││倒數第2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