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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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乙○○
甲○○丙○○戊○○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秉鑫
法官黎惠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