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勝良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中,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中關於其出生年月日「00年00月00日生」,顯係「00年0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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