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原告 羅施鶴 被告 葉淑惠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自緝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原繫屬案號:86年度訴字第6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繫屬案號87年度附民字第648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淑惠被訴詐欺等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111年度自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根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曾怡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