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686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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