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00000000.
被 告 戊00000000.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25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8月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
同)柒萬零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7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貳萬
伍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法官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