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 王昱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葉卉羚┌─────────────────────────────────────────────┐│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3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温秋鳳 │105年9月28日│未載│1,000,000元│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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