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正銘 訴訟代理人 張津菁 被告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