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68號原告 何天祿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李 張政
王桂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張浚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壹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原告 主張伊 所有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193地號土地)為袋地,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對於被告 李張政 所有同段19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90地號土地)及被告王桂美所有同段194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94-1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B部分面積依序為64.86平方公尺、61.19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依據威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 陳奕丞 出具土地臨路條件差異影響地價意見書,原告所有系爭193地號土地若無臨路(即袋地)與若臨6米巷道依當地住宅區市場行情每坪價差6萬元,有該土地臨路條件差異影響地價意見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2頁)。原告所有系爭193地號土地面積305.37平方公尺,換算92.37坪,依此計算原告所有系爭193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李張政所有系爭190地號土地及被告王桂美所有系爭194-1地號土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4萬22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54萬22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萬5945元。原告僅繳納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見本院卷第17頁),不足裁判費3萬8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