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8號原告 黃玉蘭 原告與被告 林禹岑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89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