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4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4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4673號債權人福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海光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鴻源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丙○○
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光煤氣有限公司、鴻源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物: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