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丙○○
甲○○戊○○
4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己○○○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辛○○兼法定代理人庚○○兼法定代理人壬○○○上列上訴人與被告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