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
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