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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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2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296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金龍 債務人 沈金修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蘆洲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據。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