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明澄 代理人 陳昱丞 相對人 郭建男 債務人 許瑋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瑋麟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月1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許瑋麟於111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1年1月25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許瑋麟自111年4月25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1,875,73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債務人許瑋麟於111年6月10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郭建男,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繳息明細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另本院於111年8月23日通知相對人郭建男及債務人許瑋麟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郭建男及債務人許瑋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8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北社尾保安6961,958.000000000分之154666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86號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一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夾層計及用途積位0012010嘉義市○○○路00號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店鋪、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構造10層67.6858.5210.16136.36陽台5.52平方公尺1分之1共有部分:嘉義市○○○段○○○段0000○號2,254.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200022018嘉義市○○○街0號嘉義市○○○段○○○段000地號管理維護空間鋼筋混凝土構造10層129.3645.17174.53平方公尺45分之1共有部分:嘉義市○○○段○○○段0000○號2,254.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95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