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美如 即 蘇美英 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於民國107年4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亦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