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勞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勞調字第4號聲請人 吳琇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欽章 間聲請調解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4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