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694號債權人雲林縣臺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水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語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語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就如下表格具體載明請求逾期利息、違約金之期間及利率。
┌─────┬────────┬────┬────────┬───┐│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年利率│├─────┼────────┼────┼────────┼───┤│75,000元│105年5月3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105年07月01日起│%│105年07月01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年月日止│││├────────┼────┼────────┼───┤││年月日起│%│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