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月25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26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5月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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