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8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政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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