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月19日,犯幫助連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3日以96年度簡字第349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7月23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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