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415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八所示之5罪,經本院於99年度訴字第
474、500號判決中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04月01日│98年07月0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26、533號│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3號│99年度訴字第415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7月20日│99年08月0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3號│99年度訴字第415號││決├────┼──────────────┼──────────────┤││確定日期│99年08月13日│99年08月20日│└────┴────┴──────────────┴──────────────┘┌─────────┬──────────────┬──────────────┐│編號│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07月07日│98年11月0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號│99年度毒偵字第847號;│││││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15號│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8月03日│99年08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15號│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決├────┼──────────────┼──────────────┤││確定日期│99年08月20日│99年08月10日│└────┴────┴──────────────┴──────────────┘┌─────────┬──────────────┬──────────────┐│編號│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12月08日│99年05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847號;│99年度毒偵字第847號;││││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號│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8月10日│99年08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決├────┼──────────────┼──────────────┤││確定日期│99年08月10日│99年08月10日│└────┴────┴──────────────┴──────────────┘┌─────────┬──────────────┬──────────────┐│編號│七│八│├─────────┼──────────────┼──────────────┤│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12月08日│99年05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847號;│99年度毒偵字第847號;││││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號│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3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8月10日│99年08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99年度訴字第474、500號││決├────┼──────────────┼──────────────┤││確定日期│99年08月10日│99年08月10日│├────┴────┼──────────────┴──────────────┤│備註│⒈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四至八所示之罪刑,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⒉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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