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稅單,俾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