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正順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林正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法取得財物,竟率爾竊取被害人 潘劉新娣 所有之聖誕紅盆栽1盆,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雖其領有重度肢體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詳警卷第10頁),惟其自稱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理當知悉不得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竟仍予以竊取被害人之財物,所為非是,而衡酌渠所竊之聖誕紅盆栽1盆價值非鉅(約新臺幣200元),復業已返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詳警卷第17頁),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有減輕;另衡量其前曾犯有多次竊盜案件之前科紀錄,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非佳,兼衡其自稱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45號被告林正順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正順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8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2年1月2日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號前時,見潘劉新娣所有、置放於該處之聖誕紅盆栽1盆(價值約新臺幣2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該盆栽搬運至前開機車上而竊取之,得手後隨即騎乘機車離去。嗣林正順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號騎樓下停放機車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始查獲上情,並扣得聖誕紅盆栽1盆(已發還潘劉新娣)。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正順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潘劉新娣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檢察官李宜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13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