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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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0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倉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14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836134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倉榮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3條第2款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13日20時2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
(三)行為:裸露下體。
二、按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
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規定甚明。故被
移送人縱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仍應以「不聽勸阻」始得
處罰。查本件被移送人固坦承其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裸露
生殖器之行為,惟辯稱係因尿急且行動不便,才就地尿尿等
詞,是被移送人是否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已非屬無疑,況
查移送意旨並未敘明被移送人經警方查獲後有何不聽勸阻情
事,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應諭知不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