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10號聲請人 葉芓彤 代理人 楊凱雯 律師相對人合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秋莉